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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而另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二、商标注册证期限期是多长
注册商标的期限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或到期后宽展期内(半年)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续展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期限的法律状态。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期限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期限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期限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